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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关硕诉白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硕,白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608号原告关硕,男。被告白帆,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田泽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关硕与被告白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硕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关硕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