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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会清、李会国与周修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清,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会国,农民。被执行人周修智,现服刑。申请执行人李会清、李会国与被执行人周修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威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修智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会清、李会国物质损失23193元。经刑一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周修智银行帐户款项7990元并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