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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晓光诉被告瑞宏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光,南京瑞宏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072号原告崔晓光,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勇,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瑞宏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广场9幢611。法定代表人郭俊生。原告崔晓光诉被告瑞宏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崔晓光诉称,2014年12月16日,其与瑞宏公司签订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其从事瑞宏公司安排的船长岗位,本次上船服务期限为7个月,入职工资为31000元,按月支付,以上船日和离船日为起算日和停薪日。次日,其即被安排在从事货运的“淳凯2”船上担任船长。至2015年2月10日瑞宏公司以没有资金船舶无法继续工作为由,船舶停止工作为止,其在瑞宏公司安排的船上共计工作50日,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书》约定,瑞宏公司需支付其工资共计51000元。现要求瑞宏支付工资510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查明,崔晓光是经海事部门注册登记的船员。2014年12月17日,瑞宏公司安排崔晓光在“淳凯2”海船上担任船长一职。本院认为,崔晓光与瑞宏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全案应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审判员  管道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