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效尧与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泰安市泰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效尧,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泰安市泰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效尧。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迎暄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吕淑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新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西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尉永平。上诉人李效尧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效尧的委托代理人蔡士慧,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男、盛新源,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尉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安广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