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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王普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梁立志,该公司负责人。关于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款人民币333688元,负担执行费4905元。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3368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四川程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33368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5)都江民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