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蓉与被告石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蓉,石强,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95号原告杨兴蓉,女,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强,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杨丽,女,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蓉诉被告石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原告杨兴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