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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彭有国申请执行楚雄万瑞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国,楚雄万瑞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彭有国,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人楚雄万瑞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存。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268号彭有国与楚雄万瑞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121.00元,申请执行费277.00元,合计2539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