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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梁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田毅刚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王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