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梁某。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田毅刚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王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