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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有松与钱忠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松,钱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松。被执行人钱忠来。申请执行人王有松与被执行人钱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9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