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有松与钱忠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松,钱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松。被执行人钱忠来。申请执行人王有松与被执行人钱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9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