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案件款13025.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5.37元,总计13120.7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至13120.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