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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张友三与李永庆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三,李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张友三,男,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永庆,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三与被执行人李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永庆拒不按照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永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2015)泌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