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永伟与贺文俊、贺美艳、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伟,贺文俊,贺美艳,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任永伟,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贺文俊,男,汉族,1953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贺美艳,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贺美艳,该公司总经理。任永伟与贺文俊、贺美艳、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确认: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二、贺美艳、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任永伟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三、贺文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文俊、贺美艳、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5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云秋审判员  邢金民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法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