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史昌现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昌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12楼。法定代表人:李军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昌现,农民。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昌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法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