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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方电力与徐午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电力,徐午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690号原告:方电力(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508293612),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方宅村中方87号。被告:徐午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电力诉被告徐午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电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电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方电力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惇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