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方电力与徐午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电力,徐午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690号原告:方电力(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508293612),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方宅村中方87号。被告:徐午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电力诉被告徐午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电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电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方电力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惇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