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锦岩与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锦岩,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锦岩,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连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球,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丽仙,律师。上诉人曹锦岩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6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锦岩于2016年4月6日以其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锦岩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为1830元,由上诉人曹锦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祝 才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艳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