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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吉永与怀远县淝南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永,怀远县淝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81号原告:张吉永,农民。被告:怀远县淝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法定代表人:陈同文,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邵建建,怀远县淝南乡司法所职工。原告张吉永与被告怀远县淝南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吉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吉永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