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财保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志鲜与李晓川、张燕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鲜,李晓川,张燕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财保56号之一申请人王志鲜。委托代理人王矢。被申请人李晓川,系号牌为冀A×××××小型轿车司机。被申请人张燕昆。系号牌为冀A×××××小型轿车车主。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冀0421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晓川驾驶被申请人张燕昆所有的号牌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人民币3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李晓川提供等值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川驾驶被申请人张燕昆所有的号牌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查封;二、扣押被申请人李晓川交纳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