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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3民初84号原告韩某某,女,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