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3民初84号原告韩某某,女,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