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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艳辉与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辉,姚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1号原告王艳辉。委托代理人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辉与被告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 燕审判员 耿瑞波审判员 聂 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田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