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艳辉与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辉,姚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1号原告王艳辉。委托代理人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辉与被告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 燕审判员 耿瑞波审判员 聂 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田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