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欣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金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欣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欣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金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016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金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金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金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马金兴(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1123530.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