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谢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姜纪国。被执行人谢丽。申请执行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谢丽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71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西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