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79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628。被告:张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733。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