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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恒馨与谢锦斌、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锦斌,陈恒馨,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锦斌,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福才,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恒馨,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先火,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兵,执行董事。上诉人谢锦斌与被上诉人陈恒馨、原审被告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锦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锦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锦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上诉人谢锦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贵 良审 判 员 余   文代理审判员 谢 明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婕(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