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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森与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森,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财保9号申请人张森,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制药厂对面)。被申请人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305号。郑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张森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张森请求对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所属价值6007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2016年4月5号作出(2016)郑仲案保字第(0235)号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600720元的财产。二、将申请人张森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19号长城·坐标城1栋4单元5层01号价值150万元的房产(房产证号是:武房权证湖字第××号)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昕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