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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宏刚诉田雷、陆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刚,田雷,陆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刘宏刚,男。被告田雷,男,其他信息不详。第三人陆政,男。原告刘宏刚与被告田雷、第三人陆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永强主审、人民陪审员姜利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宏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刘宏刚负担。审 判 长  周 铮审 判 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姜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