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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俊涛与许银霞、宋爱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俊涛,许银霞,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64号上诉人黄俊涛(原审被告)。被上诉人许银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宋爱玲。上诉人黄俊涛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俊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俊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俊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于明辉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