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梅贤明与滁州现代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贤明,滁州现代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8号原告:梅贤明,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现代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923266X。法定代表人:张明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9013918-8。法定代表人:龙清,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梅贤明与被告滁州现代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