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占涛与谢俊清、宁夏旺源恒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涛,谢俊清,宁夏旺源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涛,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被执行人谢俊清,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惠农区。被执行人宁夏旺源恒商贸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方广场6-1号。法定代表人王兰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俊清、宁夏旺源恒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俊清、宁夏旺源恒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