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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荣海诉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海,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46号原告李荣海,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5620289-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裕民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旭,职务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倪兵,职务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文杰,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荣海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荣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荣海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信梅审 判 员  夏祥禄人民陪审员  易先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学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