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永生、张爱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生,张爱文,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生,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张爱文,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红,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杨永生申请执行张爱文、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寿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永生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8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爱文、杨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我院于2013年11月12日对已查封的张爱文、杨红名下鲁V×××××进行拍卖,杨永生以起拍价98000元竞拍成交。付该车抵押权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86442元、付停车费7500元、付评估及公告费2300元。现申请人杨永生以被执行人张爱文、杨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