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杰与冯建军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冯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26号原告:孙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冯建军,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孙杰与被告冯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