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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杰与冯建军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冯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26号原告:孙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冯建军,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孙杰与被告冯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