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汪甲灵与单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灵,单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80号原告:汪甲灵,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0日,住淅川县。被告:单合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3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甲灵诉被告单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原告已提供刘保国房权证号为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单合军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对刘保国房权证号为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