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8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药品后加价转手倒卖。被告人王×于2015年4月9日被北京市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在其暂住地本市丰台区梅市口珠江帝景×室起获其收购的药品共计3707盒(瓶、支)。经鉴定,上述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3189元。涉案药品均已随案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随案移送尿毒清颗粒(无糖型)等药品,均予以没收。(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恬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郑松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