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海燕与朱波、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燕,朱波,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海燕。被执行人:朱波。现服刑于浙江乔司监狱。被执行人: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燕与被执行人朱波、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波因犯绑架罪现服刑于浙江乔司监狱中;被执行人张萍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账户由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依法查封,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金额。被执行人朱波名下房产由本院另案查封,并由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函往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