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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汤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014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以已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