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汤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014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以已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