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三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枣强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693号原告:枣强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街南侧5号4楼。法定代表人:李美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系委托人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京津新城工业园区九园管委会一楼。法定代表人廉书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魁,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胜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元,撤诉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枣强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宝青审判员 李金光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