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与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兴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润兴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润兴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姚金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548号。负责人:姚志强,行长。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法定代表人:姚金宇,副总经理。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969号。法定代表人:何永,董事长。被告:青岛润兴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吕敏,总经理。被告:青岛润兴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妍,总经理。被告:青岛润兴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东岳路。法定代表人:崔建亭,总经理。被告:姚金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诉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兴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润兴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润兴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姚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7100万元的资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等被告7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立敏审判员 贾善学审判员 高军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