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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064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