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知月与卜新阳、张东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知月,卜新阳,张东红,许荣兴,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94号原告:陈知月。委托代理人:包清谦、赵俊。被告:卜新阳。被告:张东红。被告:许荣兴。被告: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新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月与被告卜新阳、张东红、许荣兴、东阳市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知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00元,由原告陈知月负担。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