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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佳丽申请执行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郑某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郑某某货款5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明光建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