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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民初330号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巫健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4日在紫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王某乙,男,2013年11月5日出生)。由于婚后两人长期分居生活,很少过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婚生小孩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甲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张某某同意与原告王某甲离婚,但是婚生小孩王某乙一直跟随着被告张某某居住生活,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小孩王某乙应由被告张某某负责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4日在紫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王某乙,男,2013年11月5日出生)。2016年3月1日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原、被告互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王某甲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张某某表示同意,故原告王某甲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小孩抚养的问题,本院考虑到小孩王某乙一直随被告张某某居住生活,故小孩王某乙应由被告张某某负责抚养为宜,原告王某甲每月向被告张某某支付500元用于抚养小孩王某乙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王某乙由被告张某某负责抚养,原告王某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月起至小孩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15日前给付500元抚养费给被告张某某用于抚养小孩王某乙。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