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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41号原告雷某甲,男,1981年4月出生。被告蒋某甲,女,1984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不能提供被告蒋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蒋某甲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