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41号原告雷某甲,男,1981年4月出生。被告蒋某甲,女,1984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不能提供被告蒋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蒋某甲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