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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4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