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管辖权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