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谷青山与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青山,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219号原告:谷青山,男,1958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柏园南村高架库2栋2单元2-7(4层东户)。委托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00400000072。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青山诉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青山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