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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6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杨云生、储银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杨云生,储银枝,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6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汪洪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云生,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储银枝,居民,系杨云生之妻。被执行人: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云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云生、储银枝、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云生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1039号4幢03室一层(证号:201300013)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杨云生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凤凰巷1幢1层28室(证号:42407)房屋;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