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更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更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961号申请人: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关家坑206号。法定代表人:陈曦,总经理。被申请人:郭更新,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峰,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更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更新达成和解协议,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给郭更新工资6300元,郭更新同意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小店劳仲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不再要求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986元;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赵耀功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宜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