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栋泉与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平景万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平市景发燃气有限公司,邝翠爱,胡丽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栋泉,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平景万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平市景发燃气有限公司,邝翠爱,胡丽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栋泉,男,汉族,住开平市长沙侨园路123号海景园A区,公民身份号码:×××7218。委托代理人:穆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法定代表人:石学周,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司徒宠惠、邓燕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景万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胡丽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景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法定代表人:邝翠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翠爱,女,汉族,住开平市长沙侨园路123号海景园A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瑜,女,汉族,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上诉人胡栋泉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平景万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平市景发燃气有限公司、邝翠爱、胡丽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胡栋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栋泉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栋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678元减半收取为43839元,由上诉人胡栋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镇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