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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白学兵与刘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学兵,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白学兵。被执行人刘正。本院在执行白学兵与刘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5263.84元,已执行5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智明审 判 员  刘立国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