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白学兵与刘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学兵,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白学兵。被执行人刘正。本院在执行白学兵与刘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5263.84元,已执行5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智明审 判 员 刘立国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