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志德与孔凡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德,孔凡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729号原告李志德,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凡通,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德与被告孔凡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德撤回对被告孔凡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志德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