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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志德与孔凡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德,孔凡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729号原告李志德,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凡通,农民。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德与被告孔凡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德撤回对被告孔凡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志德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